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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税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国税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国税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 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办公室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人员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查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督办、下发“督办问题处理通知单”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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