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5]94号 2005年7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84号)和省局党组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对《
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全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国税发〔2005〕84号),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国税机关督查人员承担。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