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稿办理
拟写文稿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晰、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要简短,结构层次要清楚,内容要符合原意。
文稿一般由经办人起草,并按审阅审批权限逐级送审。
(六)汇报材料的处理
对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有无来访人的签字意见等,并提出审阅意见,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对未交办来访事项的汇报材料,经办人将主要内容登记后,存入来访档案备查。
(七)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
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有无上访人的签字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八)来访人访后信的处理
对来访人的访后信,接待工作人员要登记来信时间和主要内容,并注明处理情况。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需留存的,并入来访档案;内容不清、无实际意义的或重复来信,统一存放,集中销毁。来信中扬言滋事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妥善处理。
(九)查询事项的回复
对来访人再次来访或通过访后信等形式查询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原则上接待工作人员应采用口头或复信的形式,将来访事项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告知来访人。其中,通过复信形式告知的,由工作人员拟写复信稿,按审阅审批权限送审。
(十)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省局稽查局、监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四、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