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10人以上到省局的“集体访”,各市国税局要立即派负责同志到省协助做好劝返工作。
4.外国籍、无国籍人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以及华侨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直接答复的问题,要写出答复提纲并经主管领导审定。
(三)办理
对群众来访事项要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上报、通报、交办、转送、协调处理等。
1.上报。来访事项有关税收法规、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建议或意见;带有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和问题;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顶拖不办的典型案例;知名人士来访反映的问题等需主要领导阅知或阅示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呈送。
对个体访、群体访及一般来访事项可以“来访简报”形式呈送领导阅知或阅示。
2.通报。群众来访反映的政策性、地区性、苗头性问题和地方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地通报。
3.交办、转送
(1)交办。对局领导批示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国税机关或部门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等来访事项作发函交办处理。
(2)转送。对需有关地方一般掌握、了解和处理的来访事项作发函转送处理。对发函转送以及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的情况,要定期向下级国税机关通报,并要求他们定期报告办理情况。
采用发函交办、转送办理方式的,可对多个来访事项,一并交办、转送,发综合交办、转送函;也可对某一来访事项,分别交办、转送,发交办、转送函。对情况紧急的来访事项,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及时补发交办、转送函。
4.协调处理
对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或涉及多方面的来访事项,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邀请有关机关、部门来人协调处理。
对需通过协调处理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事先就协调人员、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等拟出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经办人应及时拟写《协调会议纪要》,并督促落实。
(四)督查督办
严格按照《山东省国税系统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对交办的、未按规定时限报结又没有说明理由的,或承办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明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来访事项,经办人应进行督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督查督办可以通过电话、发函、约谈、派人等方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