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国税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对所有来访,工作人员都应进行登记。登记要简化手续,高效便捷。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和反映的主要问题,并确定处理意见:
1.对下列情况,安排接谈。
(1)集体访;
(2)个体初访;
(3)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个体重复访;
(4)其他需要安排接谈的。
2.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以及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访事项,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只出具一次,并进行分类编号。
(二)接谈
1.接谈人员要核对来访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来访人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询问有关情况,核实来访登记内容,并登记以下内容:来访人反映问题的主要情节及要求;来访人以往的信访过程和处理情况;越级访、重复访的原因;来访人的异常、过激言行;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来访问题的情况。
2.接谈后,需有关部门处理的,向来访人出具《来访事项转送单》,介绍来访人回当地向有关机关反映。
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来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来访事项答复意见,并劝导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或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来访人补充材料的,可作约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