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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两个工作办法的通知


  2.审阅审批权限

  按照审阅审批职责权限的基本原则,根据信件内容的重要程度,报相关领导或信访工作负责人审阅审批。

  (八)对于涉税违法违纪检举案件,由省局稽查局、监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四、 档案管理

  严格按照《全省国税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一)工作纪律

  办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在《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来信,不得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办信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保密要求

  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不准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领导同志有关信访工作和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省国税系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群众来访接待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试行)》和《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各级国税机关专(兼)职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接待国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境外人士向各级国税机关及其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督办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来访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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