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报来信情况。即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来信的有关情况。
5.存储。对已经复核不再受理的来信、不需要办理的重复来信、无参考价值、内容不清以及其他不需要办理的来信,一般可存储。存信按单位、年份和来信时间顺序打包,集中存放,定期销毁。
(四)督查督办
1.督查督办工作基本要求。督查督办工作要坚持谁交办、谁督办原则,做到督办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按照《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规定,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承办单位或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2.督查督办方式。根据督办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或部门来人汇报、派员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实地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山东省国税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办信单位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提出,经领导批准后移交单位督查部门;需要向督查部门备案的,按要求及时向督查部门备案。
3.办理结果的审核。办信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交办信访事项反馈材料的登记、审核和送审工作。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建议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妥的,应提出建议交承办单位或部门继续办理。
(五) 群众来信回复
1.回复范围
(1)《全省国税机关信访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2)反映建议等其他内容来信的回复。反映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已经报送领导同志参阅、阅批的群众来信,具备回复条件的,应予回复;来信人情绪比较激烈,对一些情况有误解,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的来信,除及时请地方党政机关做好工作外,有的可以直接回复,做好来信人的疏导教育工作;来信附有证件、手稿、现金等,在钱物退回的同时,一般应予回复;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其他需要回复的,也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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