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审批的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调查对象在特定时间内的业务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配合涉税调查取证工作应遵循依法履行协助涉税调查取证义务和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其抵押人或出质人欠税情况的,国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