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6]8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
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
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一)稽核比对异常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工作分工
1、国税部门。各市稽查局负责本地区运输发票核查及回函信息的传递工作。按照对等协查原则,《协查函》由抵扣方所在地市级国税稽查局向开票方所在地市级国税稽查局发出,由其转送同级地税稽查局。发函资料应包括:协查发票电子信息、原始发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纸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