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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发改财金发[2006]771号)


各市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委联合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附件六)已于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由此,省政府已确定省发改委为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晋政办函[2005]148号),负责受理在山西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日常工作由省发改委财政金融处承担。凡根据《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十部委《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程序
  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并具备《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
  (一)创业投资企业向省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一),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一至五),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1、《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
  4、《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省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二)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格式见附件三)。
  (三)省发改委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四)或《不予备案通知》(格式见附件五)。
  为便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省发改委将在机关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开辟“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专栏”(http:// www.s×ei.cn/jiwei/),“专栏”将加载有关政策文件、备案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以方便备案申请企业查询。

  二、关于各市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进行初审问题
  (一)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省发改委授权各市发改委接收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并进行初审。
  (二)市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如同意即可转报省发改委。此过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省发改委在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的同时,应将《已予备案通知》告知有关市发改委。

  三、关于《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问题
  对于《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若其经营范围、资本金规模和合格的高管人员数量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省、市发改委应帮助企业可按《办法》规定进行完善,再受理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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