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制定自治区直属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的方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制定区直企业改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制定全区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补偿办法,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劳动保障厅牵头)推进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革试点,逐步建立市政公用企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 (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自治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规范授权经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体系。探索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自治区国资委牵头)制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整合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牵头)
加快政企分开工作。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政企分开的意见》(桂发[2004]18号)精神,抓紧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所管理企业的政企分开工作。建立自治区直属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每年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从自治区直属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筹集改革专项资金,努力推进政企分开工作。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推进自治区直属经营开发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自治区国资委牵头)
三、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放手发展民营经济
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区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及政策措施,消除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认真清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各种歧视性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经委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