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公路交通规费缴纳的防洪保安费,采取先征后返还50%的方式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市、县地方财政要根据自身的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四、加强征地拆迁工作
(一)对农村公路建设占用的土地、林地以及农村公路养护料场,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按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性质,自行调整解决。
(二)对农村公路沿线涉及的建筑物、通讯、电力线路等,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由相关主管部门自行无偿迁移。
五、全面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建设
(一)合理制定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
农村客运站建设要按照立足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客运站的选址必须方便农民群众乘车,并纳入全区各乡镇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项目用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原则上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 T200-2004)规定的五级站标准进行建设。对于经济发达、旅客集散较多的乡镇,可以建设三、四级客运站;对于行政村,原则上按简易站、招呼站或停靠点的标准建设。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结合农村公路建设,与城镇规划建设相配套。
(二)加快推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发展。
农村客运站属于乡镇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客运站的征地、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其指定的项目业主负责实施。项目有关手续按相关规定从简办理,并免收由市、县人民政府征收的相关报建费用。
(三)分级筹措农村公路客运站建设资金。
按照“以地方政府为主、中央扶持、社会各方参与”的原则,从2004年起,交通部对列入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客运站建设计划的农村客运站,每个站补助20万元;自治区根据站级标准安排专项资金,对每个三级站补助60-80万元,对每个四、五级站补助20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配套筹措。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建站资金,采取多种建站经营方式,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四)加强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
农村客运站建设完成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有利于农村客运站发挥作用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机制,使农村客运站更好地为广大农民群众出行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客运站的迁移或变更使用性质,必须制定完善的复建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理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