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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交通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商定“十一五”期间将共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公路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目标,“十一五”我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是:
  (一)通达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新增1262个建制村通公路,建制村通公路的比例从2005年的91.2%提高到2010年的100%,50%以上建制村通沥青 (水泥)路。
  (二)通畅工程: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乡镇通沥青(水泥)路,新增247个乡镇通沥青 (水泥)路,乡镇通沥青(水泥)路的比例从 2005年的78%提高到2010年的100%。
  (三)乡镇客运站、农村渡口码头、渡改桥建设: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发展思路,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建设乡镇客运站525个,使全区约70%的乡镇有客运站,通过实施农村公路渡口改造或渡改桥,使农村公路渡口通行条件明显改观。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政府主导、分层负责”的原则,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完善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抓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三、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本级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新增贷款贴息。统筹考虑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对建设干线公路征收的营业税及收费公路营业税,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18%以上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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