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抓好茧丝绸业发展龙头的培育扶持。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关键是龙头企业和龙头项目的带动。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核心作用,以市场引导蚕桑生产和茧丝绸加工,通过产业化经营与蚕农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相对稳定的蚕茧丝产销关系,缓解分散农户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切实保护蚕农利益。要通过重点培育,扶持和发展一批能够紧密联系核心企业与蚕农的蚕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强化蚕农的组织结构,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加盟,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蚕桑生产体系,促进茧丝绸业整体协调发展。
(四)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土地、技术进步等优惠政策。茧丝绸加工是我区农产品加工的重点领域,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桂政发 [2003]29号)规定的各项税收、土地、技术进步等优惠政策。同时,对从事桑、蚕种等种养殖业(包括蚕种生产)及茧、丝初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丝绸深加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其经营所得可在2010年底前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要依法整顿和规范完善蚕种、蚕茧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规范蚕种生产经营和蚕茧收烘管理,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鲜茧收购实行准入制度。各地要根据茧丝发展需要,合理布局鲜茧收购站 (点),取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购站 (点);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鲜茧收购业务。市、县之间要加强协调,坚决打击无证收购,坚决制止抬级抬价收购或压级压价收购的行为。要强化鲜茧收购的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使用“仪评”,严格按质论价,杜绝收购统级茧和“毛脚茧”,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利益。为建立良好的蚕种生产经营和鲜茧收购秩序,自治区将制定出台相关行业管理法规,促进茧丝绸业的健康发展。
(六)要加强茧丝绸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要依托自治区蚕业技术推广总站和广西大学、广西纺织工业学校等单位,建立全区蚕桑种养技能培训中心和丝绸工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鼓励区内大专院校恢复和设立茧丝绸相关专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大力培养蚕桑及丝绸专业人才;积极与区内外大专院校合作,采取定向培养、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人才。要围绕原料购进与商品流通,加强企业现有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专业营销人才,造就一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适应内外贸需要的茧丝绸营销队伍。
五、加强对茧丝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