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海渔资〔2006〕27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实施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条例》是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完善了海洋工程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了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我国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条例》符合我国的海洋工程核准管理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洋工程进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我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二、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创造贯彻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一是要尽可能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条例》主要内容,介绍宣传贯彻《条例》情况,争取宣传活动形式多样、深入持久、具有实效;二是要以板报、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在主要工作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陈列宣传板报等,形成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浓厚氛围;三是积极落实《条例》宣传经费,编印、购置宣传品,确保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组织《条例》学习培训,做好《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中作出示范,分管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学习宣传活动,并组织好本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学习,达到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运用《条例》执法能力和水平的要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较多的地区,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海洋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单位负责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单位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