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在我省举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经营期不足10年的企业,补交免征的地方所得税)。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
(二十二)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创汇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企业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三、加快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二十三)科学规划开发区建设。开发区建设在选址上要符合《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明晰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按国别和产业为划分的各类园区和出口商品基地。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开发区的承载能力。
(二十四)开发区实行激励型的财政政策。开发区应逐步建立一级财政体制,财政预、决算在所在地市、县(市)、区实行计划单列管理。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对开发区内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财政、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原则上留开发区内财政。2006年至2010年,上划省级营业税以上年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开发区。
(二十五)努力降低开发区的开发成本。开发区内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费用,2006年至2010年,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全部返还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用途使用;从2006年起至2010年底,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新增部分全部留在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相关政策;必须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十六)重点保证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统筹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建设用地。省级年度用地计划向省级以上开发区倾斜。对入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实行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供地,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块级别最低限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