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包括并购)形式在我省设立道路运输企业,从事跨境和境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股比限制。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投资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经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股比限制。
(十六)鼓励境外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在我省投资物流企业,积极开展外资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我省物流企业国际化进程。鼓励国外物流企业参与中心城市和边境口岸国际物流园区的建设。
(十七)鼓励国外服务外包企业来我省投资,发展壮大我省服务外包企业。
(十八)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后,经批准后,可以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在哈尔滨市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减征、免征优惠政策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哈尔滨市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经济开发区、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