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原企业拥有的许可证、商标及认证、认可等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九)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时,要公开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十)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搭建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网络,扩宽产权信息披露渠道,为外国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产权交易过程中,要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广泛征集受让方,规范操作,确保产权交易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鼓励外资参与产业结构调整
(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外国投资者向优质粮食、绿色食品、畜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山特产品开发等产业投资。在同等条件下,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和绿色食品扶持政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十二)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我省装备制造业、石化工业、能源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森林工业等“六大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旅游等服务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参股的国有企业,原企业已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原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照规定批准后,可以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凡列入我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优先予以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
(十三)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经营。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城市燃气、热力、供排水管网、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控股。外国投资者投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继续享受国家和省为保证其公益性实施的财政补贴、项目投入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特许经营的方式投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按照准入程序和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确定市场退出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待经营期届满后,重新招标。
(十四)鼓励外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金融中介组织在我省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优先给予审核。鼓励外国投资者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建立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鼓励外资担保机构参股政策性、商业性担保公司。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享受我省非公有制担保机构优惠政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并商国家税务总局后列入免税名单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