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意见
(黑政发〔2006〕7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一)我省除国家明确禁止外资进入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均向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外国投资者)开放。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定价机制出资收购国有净资产(含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费用)。对于与债务相当的资产,可以通过承债方式收购;对于超过资产的债务,以及富余人员、办社会负担等,原则上不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或控股我省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主录用所需员工,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原企业员工。外国投资者并购或者控股我省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并负责安置原企业大多数职工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可以在资产出让和企业新增上缴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外国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原企业股权或债权。各级政府可以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然后向外国投资者出售。
(四)外国投资者整体收购符合破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由各级政府优先向国家申报企业兼并破产计划。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控股国有企业后的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采取出让方式的,各级政府可以在测算投资项目总体效益的基础上,对用地费用给予补助。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原出资者可以用企业原划拨土地出让收益补齐。
(六)外国投资者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停产,启动时没有按解决方案具体实施的企业除外),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除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费用外,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外国投资者并购我省国有企业后,对年入库税金超过一定额度的,各级政府可以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对水、电、气、通信等经营性服务费用,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政策支持或者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