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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闽台产业对接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四)省外经贸厅

  负责做好产业对接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加强与台湾有关工商机构、重要社团和企业界的联系,会同省台办、经贸委、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做好与台湾各类中介组织、产业界、工商界的联系交流;协调指导产业对接项目的招商引资;做好涉台项目的转报、核准、备案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改善台商投资环境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省信息产业厅

  负责协调推进闽台信息产业对接工作,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我省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填补产业链空白环节的具体对接项目;建立闽台信息产业对接的招商项目储备库,组织建立闽台信息产业交流和项目对接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息产业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推进工作。

  (六)省科技厅

  负责协调推进闽台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对接工作,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具体落实高技术产业、新兴产业项目招商工作;加强与台湾研发机构和生产力促进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技术与项目开发合作,促进闽台“产、学、研”结合的相关工作。

  (七)省政府新闻办

  配合省发改委做好闽台产业对接规划的宣传推介工作,引导和组织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港澳台及国外媒体及时开展闽台产业对接工作的跟踪报道。

  (八)省劳动保障厅

  负责协调解决台商投资企业用工方面的问题,研究提出支持台商企业用工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面向台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库;落实建立一批面向台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

  (九)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研究提出保障闽台产业对接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落实促进闽台产业对接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省物价局

  负责规范各类针对台资企业的收费管理。

  (十二)省工商局

  负责研究提出服务闽台产业合作的企业登记、注册等方面的便利办法。

  (十三)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负责研究提出支持闽台产业对接的金融政策;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金融业对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十四)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效率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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