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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2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
(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开支范围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由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和学费收费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

  1.职业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实行分地区分专业核定标准,按四类地区和三类专业分别核定拨款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地区(地区分类详见附件一)高职学生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700元、2500元、2300元和2100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2000元、1800元、1600元和1400元;该标准为标准学生(理工科类学生)的拨款标准,文科和体、卫、艺类学科专业折合理工类标准学生的系数详见附件二。

  2.各地原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职业院校拨款标准已高于省定标准的,应继续保持原有标准执行,不得降低,并逐步有所提高;未达到省定标准的市、县(区),应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确保在2010年前达到省定标准。

  3.厦门市所属学校的标准参照上述原则由厦门市制定。

  (二)学费收费标准

  职业院校学生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全额返还学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挪用、挤占或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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