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闽政文[2006]4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5年调整范围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06年调整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2005年、2006年分别从当年的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的办法和水平。2005年、2006年分别以上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照上年本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各年度的具体调整水平为: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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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行业单位 │ 福州 │ 宁德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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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75 │ 32 │ 30 │ 30 │ 32 │ 30 │ 32 │ 34 │ 30 │
│ 元) │详见附表2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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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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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行业单位 │ 福州 │ 宁德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三明 │ 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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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标准(│ 130 │ 90 │ 80 │ 80 │ 92 │ 80 │ 86 │ 94 │82 │
│ 元) │详见附表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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