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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6〕383号 2006年10月20日)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2006年前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能否按原定率带征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揭市地税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未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实现的,则应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取得工程收入权利时确认收入,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请示》所述建安工程项目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结算定案,但未完全取得工程收入款,应以结算年度确认建安收入,并按结算年度确定的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在结算年度的以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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