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三)部门规章13件
(1)《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第
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各地文化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文化部及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管理本地的文化科技工作。
(2)《
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第
五条:文化部教科司负责文化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组织对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工作。部业务司(局)和地方文化厅(局)分别负责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区)文化厅(局)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3)《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7号,13号令修订)第
二条:文化部归口管理全国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国家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稽查工作。(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4)《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32号令修订)第
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本地区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主管部门,
(5)《
在华外国人参加演出活动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5号)第
七条:在华外国人参加非营业性演出,邀请单位应当在演出前15日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6)《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32号令修订)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7)《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文化部、海关总署令第23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8)《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27号,32号令修订)第
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9)《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文化部、外经贸易部第28号令)第
五条:文化部和商务部以及文化部、商务部授权的省级文化、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0)《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9号)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第
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考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
二十二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13)《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备案。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 称:福建省文物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法律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拍卖法》第
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二)行政法规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号) 第
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下文物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负责水下文物的确认和价值鉴定工作,对于海域内的水下文物,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
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1件
(1)《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四)部委规章3件
(1)《
博物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
(2)《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关于发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通知》文化部、公安部1984年2月28日)第五条: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3)《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发布)第
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名 称: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
执法依据:共3件
部门规章3件
(1)《
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7号)第
六条:文化市场稽查机构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下的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的组织。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的稽查工作。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稽查机构有权对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化经营单位和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下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行稽查职责。
(2)《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化部令第12号)第
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文化管理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于本规定。
(3)《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18号)第
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附件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名 称: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59件
(一)法律8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七十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
四十九条至第
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至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
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