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工委工法字[1999]215号)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五)省政府规章3件
(1)《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
三条第三款:省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省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3)《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六)规范性文件14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3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实施。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第
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省级经贸委牵头,同级税务局、财政厅(局)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 第八条:根据认定委员会认定的结论,省级经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由地级经贸委签发认定意见,对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产品、项目)发给认定证书。
国家经贸委《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60 号)第
三条:省级经贸委负责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工作。
国家经贸委《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第
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企业实行认定制度,确保国家优惠政策的落实。
(2)国家经贸委《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第3.3.2条和第3.3.4条:工程蓄水验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会同有关省级政府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枢纽工程、库区移民、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工程决算等分别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枢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
(3)《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02年国家经贸委第1号公告)第
五条: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4)国家经贸委《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2000]362号)第
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同意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5)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第
二条: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 ;第
八条: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国计基础[2000]1268号)第
四条:……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和项目的审批…
(7)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第三点审批程序:(一)申报设立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地省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第7条:“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国家发改委《
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第
1条: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
(9)国家发改委《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第
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10)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997]26号)第
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地驻闽办事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91]综97号)第一条: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凡需要在我省设立办事处的,应凭上述单位的正式文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第三(一)条:获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在项目可研审批,必须依法办理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8]9号)第4条:福建省经贸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的鉴定工作,负责新产品、新技术的确认工作。
(1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实行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综73号)第1条:为保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已决定设立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由省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产学研联合项目的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由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制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 称:福建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第一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部门规章1件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
四条第三款: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省政府规章1件
《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散装水泥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
(一)名 称:福建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1件
省政府规章1件
《
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第
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名 称:福建省酒类管理中心
执法依据:共1件
部门规章1件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
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三)名 称: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执法依据:1件
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第
五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牲畜屠宰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执法任务。
附件2:
福建省文化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 称:福建省文化厅
执法依据:共21件
(一)行政法规7件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
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
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7项: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由文化部、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