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4号)
(闽政法[2006]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文化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等8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8)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 称: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执法依据:共93件
(一)法律11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 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0号)第二点:(三)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轻纺、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医药、机电、流通、贸易和有关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联系、指导、管理全省经济社团、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0号)三:……(十三)商业发展与市场建设处:……指导、监督、管理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实物租赁、旧货流通、无固定地点销售等特殊流通行业;组织实施财政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闽政办[2002]110号):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和省属单位所拍卖的企业申请在某设区市的公物拍卖资格的,可迳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
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
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二)行政法规24件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点: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第
二条: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1998]函56号):中外合资、合作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
(3)《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
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
(4)《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5]40号)第
十七条: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
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国家出台不予免税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由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6)《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
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7)《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
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
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0号)第二点:(三)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轻纺、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医药、机电、流通、贸易和有关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联系、指导、管理全省经济社团、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10)《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第
三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11)《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第
七条: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是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煤炭工业行业管理的任务是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监督检查。
(1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
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1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
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0号)第二点:(三)起草、拟订并组织实施轻纺、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煤炭、医药、机电、流通、贸易和有关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法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办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事务;负责典当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联系、指导、管理全省经济社团、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