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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三)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承包人。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推荐人及推荐理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记录一并存入工程档案备查。

  (四)单位承揽工程后按规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办理;不能转包或分包,但要请协作单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选择协作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招投标中心没有条件组织操作和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程序操作。

  三、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健全工程项目行政监督机制,严禁串标、泄标、假招标和规避招投标等行为,实行工程项目合同和廉政合同的“双合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严肃查处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不按规定招投标和超越职权干预工程承包发包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特别是领导的责任。

  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招投标而擅自采取邀标、议标的;

  (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指定施工单位的;

  (四)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故意泄露标底或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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