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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浙土资发〔2006〕5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测绘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效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根据国家和省招投标有关规定,现对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重要意义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各项管理逐步规范。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发包工程项目不招标,有的单位把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有的单位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的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是推进依法办事、规范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发包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运行程序,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有效预防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事业单位投资的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土地调查等项目;

  2、地质勘查、矿山生态环境调查整治、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环境调查、测绘等项目;

  3、建筑安装工程、房屋装修等项目;

  4、科技、信息化建设、课题研究等项目。

  (二)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也要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条件有限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和议标,选出二个优标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程结束后,要把邀标、议标的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连同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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