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士兵、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当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人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文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双拥工作,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损害或变相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的要求,通过财政等渠道,积极筹措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以及实际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予补助。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探索有效办法,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环境,推进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2007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5%以上。
(三)落实好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政策。各地要根据《
兵役法》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退伍后的安置工作。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