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退役士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中转接待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与部队军交运输部门、送兵干部密切配合,周密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的接待和运送等工作。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退役士兵运送中的各种问题,确保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乡。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政策调控作用,坚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5]3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6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积极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金。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各项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
失业保险条例》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