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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起草机构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签发。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机构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政策重大调整或者管理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起草机构召开听证会;或者会同起草机构召开座谈会、论证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制定程序符合规定,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出具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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