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或者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起草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及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决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补充性规定,或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规范且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审查的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责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