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权拒绝办理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和申报资料不真实的药品注册事项,维护申报单位的合法利益。
(五)及时办理药品注册手续,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药监局核发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职责
(一)加强对药品注册专员的管理,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二)实行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三)每年对药品注册专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可申请注销所推荐的药品注册专员的《药品注册专员证》。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专员在办理产品申报注册过程中,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真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注销其《药品注册专员证》,并视情节依据《
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药品注册专员管理档案,逐步完善药品注册专员诚信管理制度。
(二)为药品注册专员提供不定期的培训、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药品注册相关信息。
(三)及时听取药品注册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建立起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附件2: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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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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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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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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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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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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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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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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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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