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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医疗机构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的通知

  (四)有权拒绝办理申报资料不完整、不规范、手续不齐全和申报资料不真实的药品注册事项,维护申报单位的合法利益。
  (五)及时办理药品注册手续,领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药监局核发的批准证明性文件。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职责
  (一)加强对药品注册专员的管理,保持人员相对固定;
  (二)实行上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三)每年对药品注册专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四)可申请注销所推荐的药品注册专员的《药品注册专员证》。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专员在办理产品申报注册过程中,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真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注销其《药品注册专员证》,并视情节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建立药品注册专员管理档案,逐步完善药品注册专员诚信管理制度。
  (二)为药品注册专员提供不定期的培训、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药品注册相关信息。
  (三)及时听取药品注册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双方建立起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

  附件2: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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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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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学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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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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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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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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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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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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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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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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