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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医疗机构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医疗机构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的通知
(京药监注〔2006〕80号)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药品注册人员的管理,提高药品注册水平,规范药品注册行为,维护申报单位的合法权益,市局已于京药监注[2005]101号在全市药品研制单位、药品生产企业等机构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随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市局《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市局拟在医疗机构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在从事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员中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是提高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水平,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行为,保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人员队伍相对稳定,维护申报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各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按照《药品注册专员登记办法(试行)》(附件1)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专员的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名具体工作委托北京药学会进行,申请人可复印、填写《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表》(附件2)或从网上(http://www.bjda.gov.cn)下载该登记表,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附2张两寸照片(1张贴于表上,1张发证用),将申请表及照片交到或邮寄至北京药学会。报名结止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地址:东城区新中街乙12号紫铭大厦3层北京药学会。邮编:100027,电话:64179253、64130409。联系人:罗彦、鲍鑫淼。

  三、请各分局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同时我局将根据报名情况,安排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办法

  2、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表

  二00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药品注册专员登记办法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提高药品注册水平,加强对药品注册从业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市推行药品注册专员制度。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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