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贴息或补助计划后,对贷款已进入企业帐户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申请表》(附表三),由市经委签署意见,并附上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计划批文、建设项目责任书、贴息项目出具经办银行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单(付汇凭证)、补助项目出具企业付款帐单,到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贴息(补助)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贴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分三次拨付:项目下达贴息资金计划且主体工程开工后,拨付50%;项目投(试)产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市补助资金在项目土建开工或设备到货安装,且完成项目投资30%后,拨付50%;项目投产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各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拨付按第十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建设期两年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拨款进度视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六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七条 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企业)法人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定以“包投资(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0%)、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包项目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需经有资格的单位验收并达到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通过竣工验收批文申请贴息(补助)。若不能完成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按完成指标的比例结算贴息(补助)金额。
第十九条 加强技改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财政局,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为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企业),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取消贴息或补助;由于市场、技术、资金或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停止项目建设,或在责任书规定投产的期限内,实际完成投资低于核准、备案项目计划投资的50%,将终止贴息或补助,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已贴息或补助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