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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特重大项目,另行制定执行贴息(补助)方案。

  第十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属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县、城区、开发区企业的项目,市级财政按下达的贴息年限的贴息(补助)额的50%扶持,余下由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配套,并在市级贴息计划下达后由当地经贸(发)局、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配套方式和拨付进度,同时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属于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补助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 申报程序、审查、下达和拨付办法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补助)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4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8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统一组织上报,当年有效。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编写企业及项目简介,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附表二),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申请贴息项目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申请补助项目需出具签定的设备或土建合同等材料。

  第十三条 县、城区、开发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经贸(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经贸(发)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项目直接上报市经委。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建议名单,附上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经委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科(附电子文档)。

  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上报下一年度申请财政贴息(补助)项目初步计划。

  第十四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的项目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评估,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市财政贴息(补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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