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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级企业: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二)试验人员必须持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上岗证书》;
  (三)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必须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六、试验室条件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内设试验室,试验室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条件》(详见桂建质〔2006〕1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五)。
  (二)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七、技术管理
  (一)具备健全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进行原材料复验或验收并作记录。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砂、石的堆场应分类存放,筛洗前后的砂、石应分别储存,保证不发生混堆现象,并有明显标识,在存储期内防止杂物混入。
  4、砂、石上料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控制,保证正确使用筛洗后的砂、石生产预拌混凝土,在上料过程中保持砂、石的质量稳定,防止混入杂物。
  5、液体外加剂储存仓应设有防沉淀装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通过系统试验建立混凝土配合比汇总表,配合比汇总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变化随时修正。实际生产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出汇总表范围。
  2、当预拌混凝土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四)生产质量控制
  1、应有完整的生产所用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
  2、应有齐全的各种设备的检验保养制度;
  3、产品检验;
  (1)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质量检验,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客户提供每批混凝土《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和该批次混凝土试块28天强度试压报告。
  (3)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有关要求。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且便于查询等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台帐和生产技术资料。

  八、预拌混凝土技术评审
  预拌混凝土产品应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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