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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资产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三、设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自有的设备:
  (1)至少配备2条预拌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搅拌机单机实容量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的搅拌系统;
  (2) 至少配备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20辆,混凝土输送臂架车(泵车)2辆,车载泵或拖泵4台;
  (二)配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砂、石材料储存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
  (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储存量不小于1500吨;
  (四)至少配置一台100吨地磅;
  (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的有关要求;
  (六)整个生产应当采用电脑控制。
  (七)环保投入不小于总投资的5%。

  四、技术条件
  (一)生产的各品种预拌混凝土每年作至少做一次产品型式检验。预拌混凝土产品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强度、抗渗耐久性、外加剂对水泥的适应性、拌和物性能(坍落度、含气量、表观密度)、氯离子总含量(在使用海砂以及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放射性和其他性能。
  (二)由供货厂家负责进行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产品型式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预拌混凝土所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定期取样进行品质常规检验,要求每个品种水泥、矿物掺合物材料、外加剂和集料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2000)、《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2000)、《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2005)、《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五)配合比应根据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和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五、人员条件
  (一)企业有关人员的工作经历、职称和人数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
  二级企业: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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