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建委将组织市质监站和南宁市建设建筑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建筑监察支队”)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生产能力、生产设备、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质量、预拌混凝土的出厂质量和施工现场交货质量、出厂合格证等方面,考核标准详见《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附件1)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基本条件》(附件2)和国家有关文件。市质监站和市建筑监察支队应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市建委。
(三)市建委负责收集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信息,建立本市预拌混凝土的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对使用无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以及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但实际未使用的工程,其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预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质量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两次抽查不合格应视为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由市建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间内,存在问题的预拌混凝土品种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该品种预拌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在整改期间内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预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质量经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达到合格标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生产、检验和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工程验收时未按规定复查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将其违规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且拒不接受整改的,由市建委报告自治区建设厅,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原市建委发布的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等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南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一、混凝土搅拌站设置基本条件
(一)应符合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布局的要求;
(二)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三)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用地政策;
(四)应符合市环保部门对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废料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应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