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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进行进场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进场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15天内通知供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应包括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无交货检验的试验结果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供需双方应当在《预拌混凝土交接单》(详见附件3)上会签。验收时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的运送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对运送时间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由执有上岗证书的见证取样员按国家相应标准立即检验混凝土坍落度、拌和物性能等技术性能指标,并予以记录。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块应采用标准养护。

  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购销合同和本办法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在工程上。施工现场应有处理不达标的混凝土或冲洗混凝土输送设备的废液的必要措施。预拌混凝土因检验结果不合格被退货的,应由生产厂家出具处理记录,并报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记录中,详细记录每一批次预拌混凝土的工程使用部位、质量情况,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混凝土施工记录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试验结果收入质量保证资料备查。

  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实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在监理日志中。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或使用、养护预拌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应当场发出停工令,并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同时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还应加强对见证抽检行为的控制,防止见证员在取样、送样过程中弄虚作假。一旦发现类似情况,坚决制止,并向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质监站和建设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对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以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当参建各方怀疑预拌混凝土有质量问题时,可以委托参建各方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构件进行质量检测。如果参建各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市质监站提出介入申请,由市质监站会同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共同制定检测方案及处理方案。检测方案应委托信誉良好的且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月报制度,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每月将本企业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于次月8日前向市建委报送(表格形式详见附件4),表格可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www.nnjs.gov.cn)。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验收时,应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验结果,当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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