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5日)修改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建管[2006]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城市环境质量,我委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四日
附:
南宁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和城市环境的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南宁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条 南宁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区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