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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对农民工实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镇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镇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加大对农民工居住较为集中的城乡结合部基础设施的规划力度,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镇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并在资助贫困学生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农民工子女。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确保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人口信息采集网络和管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输出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要求。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城镇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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