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要完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岗位培训的责任,输入地尤其是工业园区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另行制定。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政府、用人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职业培训投入机制。
四、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一)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二)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其工伤后的待遇可自行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
(十三)积极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参保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以及异地治疗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制定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