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计税工作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行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三、切实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
(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
(七)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任务比较重的乡镇要建立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网络,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和组织管理,大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鼓励农民外出创业和在本地创业。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切实履行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能。
(八)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根据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的特点和要求,按照农民自愿、受惠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各级政府要整合当地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培训专业和工种,扩大培训规模,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提高培训质量。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
(九)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着力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示范性的中等职业学校,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基地。鼓励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技工学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把职业教育与企业用人、企业实训结合起来,提高进城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各级政府和职业学校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