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正2006)5号)精神,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按用人单位当期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商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在同一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不得因用工方式不同、户籍不同而实行不同的劳动报酬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引导工资合理增长。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