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于资产状况不清、帐目混乱、单位及项目贷款无法落实还款责任且对审计决定和建议不能近期整改的管理机构,资产人员接收工作组要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决定资产移交方案。
6.原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原管理机构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报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要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人员接收实施方案
(一)人员编制
按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各县(市)吉利区管理部的批复》(洛市编〔2004〕 37号)精神规定,原洛阳铁路分局设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名称定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正科级规格,核定编制8名;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洛宁县、宜阳县、栾川县、嵩县、伊川县、汝阳县、吉利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名称定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 x管理部”,属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各管理部事业编制3名。
(二)接收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群众威信高,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身体健康;
3.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以上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4.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截止2006年11月30日,军转干部除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岁;
5.具有会计工作岗位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初级以上(含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
6.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经市人员资产接收工作组全面考察优秀的,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1.曾被判刑、劳动教养的,或因违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3.因违纪犯法正在立案审查或正在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