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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本规则所称的电子竞价,是指在联交所组织下,在竞买文件中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电子竞价的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一般适用电子竞价方式:
  (一)处于参股地位的出让方的股权转让;
  (二)出让方不改变控股地位的部分股权转让;
  (三)核心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投资价值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企业法人的实物资产转让、知识产权转让;
  (五)经联交所认定,可以适用电子竞价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电子竞价)
  竞买人向联交所书面承诺接受产权出让文件规定的出让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托会员到达联交所指定的竞价场地,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联交所电子竞价交易系统。
  竞买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在产权出让文件规定的应价时间内报价。每一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60秒钟。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下一轮报价应高于上一轮报价,成为最新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由联交所根据挂牌价格确定,一般不得高于挂牌价格的10%。
  报价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
  所有竞买人均未应价的,竞价交易终止。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
  联交所应当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竞价结果,当场出具《电子竞价确认单》,由受让方确认并签收,并向出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发送《竞价结果通知书》。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出让文件、受让方的竞买文件和《电子竞价确认单》,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节 一次报价

  第三十一条 (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联交所组织下,在竞买文件中锁定除转让价格外的其他条件后,根据各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书面报价单,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一次报价的适用情形)
  一次报价的适用情形可以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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