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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
  评审委由出让方代表、行业专家、资产运营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劳动保障专家等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评审委成员一般由联交所根据产权标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情况可由联交所和出让方共同确定。
  评审委组长由联交所推举,经评审委成员表决后产生。
  第二十三条 (评审回避)
  评审委成员与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三人如认为评审委成员与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联交所提出书面回避申请,由联交所决定评审委成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竞买文件无效的情形)
  竞买文件的有效性由评审委审议,并以半数以上通过的表决方式决定。发生下列情形时,竞买文件无效:
  (一)竞买文件未实质响应产权出让文件约定的出让条件的;
  (二)竞买价格低于产权出让文件设置的底价的;
  (三)竞买文件在提交时未按规定进行密封的;
  (四)竞买人未按规定足额提交竞价保证金的;
  (五)评审委认为竞买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审)
  评审委根据产权出让文件确定的评审内容及标准,对有效的竞买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打分,评审委组长负责汇总评审结果,并向联交所提交经各评审委成员签名的《评审结果汇总表》。
  联交所应当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得分最高者为受让候选方。出让方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及推荐的受让候选方确定受让方。出让方也可以授权评审委直接确定受让方。
  评审委在评审过程中行使独立评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评审期间,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联交所工作人员、评审委成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
  受让方确定后,联交所应当及时向出让方和所有竞买人及受托会员发送《竞价结果通知书》。
  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自收到《竞价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产权出让文件和受让方的竞买文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联交所同意,可以延长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时间期限。

第二节 电子竞价

  第二十七条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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