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管理规则》的通知

  产权转让竞价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产权出让文件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竞买人,对竞买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二)竞买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出让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的;
  (三)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出让方串通竞价,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四)受托会员为出让方或者竞买人的违规行为提供代理服务的;
  (五)联交所执业会员同时以竞买人和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产权竞价交易的;
  (六)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名义参与竞价、制造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擅自泄露出让方或者竞买人的相关信息、扰乱竞价交易正常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章 竞价方式

第一节 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含义)
  本规则所称的综合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根据出让产权所涉及的受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职工安置、财务方案、标的企业经营发展等综合因素,对竞买人提交的竞买文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受让方的方式。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审的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一般适用综合评审方式:
  (一)出让方为寻求战略伙伴,转让部分股权仍保持控股地位以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增资引资等对受让方提出必要条件的项目;
  (二)涉及职工安置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处置较复杂的产权整体转让、失去控股地位的产权交易项目;
  (三)产权标的情况复杂,涉及转让的资产、负债规模较大的产权交易项目;
  (四)经联交所认定,可以适用综合评审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审标准的设定)
  联交所应当根据产权标的涉及的综合因素,对出让方及其受托会员设定分数权重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其中,产权受让价格的分数权重一般不低于50%,每一加、减计分级距按照挂牌价格与受让价格分数权重的比例结合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分数权重一般不低于20%。
  国有产权受让价格的分数权重低于50%的,应当由出资监管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