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出让方、受托会员应当对购买产权出让文件的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 (终止竞价的情形)
除下列情形外,出让方在发出产权出让文件后不得终止竞价程序:
(一)竞买文件送达时间截止,没有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提交的有效竞买文件少于产权出让文件中规定数量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市产管办提出或者产权出让文件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三章 竞价响应
第十四条 (竞买文件的制作)
竞买人的受托会员应当协助竞买人,根据产权出让文件的要求制作竞买文件。竞买文件应当对产权出让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竞买人应当对其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会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竞买文件的提交)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密封盖章的竞买文件提交联交所,联交所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受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竞买人可以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竞买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竞买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竞买人不得撤回已提交的竞买文件。
第十六条 (竞价保证金)
竞买人在提交竞买文件时,应当按产权出让文件的要求向联交所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应当用于赔偿因竞买人违规而造成的损失。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可自动转为履约定金,或在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全部支付完毕后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七条 (联合竞价)
两个及以上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价。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其中一方作为联合体代表。联合体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就转让产权对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